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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同時,2007年6月26日原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規定》適用范圍為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3個序列。
根據《規定》,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撰稿人:佚名 編輯:李軍軍)